为加强外聘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专家劳务酬金发放,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要求
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未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聘请的校外专家或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风正派;
(二)热心参与我院相关工作,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造诣与影响。
二、酬金标准
本办法所指劳务酬金是指对校外专家的临时性的津贴补贴,按照以下分类发放。
(一)专家讲座:是指由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知识讲座、专题培训(以下简称“讲座”)。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相关组织部门要把握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学院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实训、设计;
4.商业宣传等。
根据专家重要性、职务职称、市场指导价平均水平,结合实际工作量发放专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到我院讲座,往返市内交通耗时较长的,经院长审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不超过课时酬金的20%。
确有需要从省外(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
长,按照以上标准无法邀请的专家,经院长书面批示,讲课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不超过课时酬金的50%。
各教学系(部、院)邀请专家讲座,标准按以上对应标准的80%执行。
(二)专家咨询:是指临时聘请校外专家开展专业方案论证、专业方案制定(修订)、技术研讨、成果鉴定、评审、校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活动。按专家的职务职称、工作量及组织形式发放专家劳务酬金(以下简称咨询费)。
1.来校以会议形式开展的咨询,按照实际会议时间和市场价水平确定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20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8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30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1200元;院士、全国知名人物最高100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4000元;其他人员最高10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不超过400元。各教学系(部、院)的专家咨询费不超过相应最高标准的80%。
2.在专家所在地或专家工作现场的形式开展的咨询,按专家的职务职称、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确定咨询费,由经办部门综合考虑,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 10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4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 20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800元;院士、全国知名人物最高 80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3200元;其他人员最高 80元/小时,半天不超过320元。各教学系(部、院)的专家咨询费应不超过相应最高标准的80%。
3.应邀在网上参加网评或其他形式的非现场咨询,按专家的职务职称、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确定咨询费,由经办部门综合考虑,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按照项目方案级别确定咨询费,各教学系(部、院)及校级普通项目不超过 200元/次,校级重要规划项目不超过400元/次,学院申报省级的项目不超过1000元/次,学院申报国家级的不超过1500元/次。
(2)论文等非项目方案的评审、评比,按照行业同类水平确定咨询费,每篇不超过100元。
4.科研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的校外人员等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项目组应根据科研辅助人员实际参与相关工作时间、任务难易程度,结合汕头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合理确定劳务费。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一并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5.学生活动评审费:是指学生创新创业、挑战杯等重点项目的学生活动或作品评选,全校范围大型的活动评审费按照上述咨询费对应标准最高不超过60%的幅度执行,其他的按照上述咨询费对应标准最高不超过40%的幅度执行,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他说明
临时聘请的校外专家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执行。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以下类比执行。
1.当年全球 500强企业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全球行业顶尖人物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人物标准执行;
2.行业知名企业家及总经理、当年全球 500强企业部门经理、全国知名的行业核心人物参照教授标准执行;
3.其他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家及总经理、行业知名的工程技术人员参照副教授标准执行;
4.聘请校外的行政机关部门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劳务酬金按照不超过教授的标准执行;
5.不在以上专家范围的人员进行以上劳务活动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三、酬金审批
(一)讲课费、咨询费、劳务费列入预算管理,没有制定预算的,不予支出校外专家劳务酬金。预算审核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二)临时聘请校外专家开展劳务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填写《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专家劳务活动登记表》(见附表)。其中临聘外籍专家的应经学院办公室审查。
(三)按照本办法相应类别最高标准发放的,《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专家劳务活动登记表》应提交院长审批。
四、其他
(一)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相关标准审批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酬金,一经发现,按照违反职业道德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支付个人劳务酬金时,原则上发放到领款人本人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代领。若因特殊情况发放现金或代领,应附上经劳务酬金审批人签字的书面说明。
(三)领取个人劳务性费用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从教育经费及其他经费渠道开支个人劳务性费用, 参照本办法执行。横向项目资金支出劳务酬金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本办法不做规定。
(五)办法与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非职务性工作酬金发放办法(试行)》(汕职院发〔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专家劳务活动登记表.docx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专家劳务酬金签领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