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程序

时间:2019-07-20  浏览:18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介绍信、协议书、合同书、意向书、证件、证书、学历证明、申请、报表及学院对外行文等用印。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印章及规格

(一)学院印章为“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钢印。

(二)学院专用印章及各部门印章为刊明专门用途或部门全称的印章。

(三)学院印章直径不超过4.5 厘米,学院钢印直径不超过4.2 厘米。

(四)院内各部门印章直径不超过4.0 厘米。

(五)印章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学院公章

学院公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代表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学院公章名称为“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出国审批表等。

第六条  学院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荣誉证书、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第七条  学院下属各部门印章

学院所属各职能部门的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学院财务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院领导名章

院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院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主要用于毕业证书、聘书、法人委托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等。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十条 使用“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院主管领导或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院领导名章,须经本人或本人委托院办负责人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第十二条  使用“院办”印章,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一般行政事务性事项,可由院办专门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院领导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使用部门印章。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本职能部门印章的,不用学院印章。

第十五条  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院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部门校内介绍信,到院办换取学院对外介绍信。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学院介绍信。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用印单上签名,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凡属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及房地产、奖惩、职务职称等事项的印件,先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主管院领导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工作证、学生证及毕业证书等证件加盖印章,须持部门加盖公章的用印单(毕业证书集中办理须附名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由学院科研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由科研设备处指定专人承办,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本单位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与学院档案室接洽用章。  

第二十二条  统计报表用印

(一)上报常规性行政业务统计报表,填报人核实签发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准,持部门领导签发的用印单,方可用印。

(二)综合统计报表和非常规性报表,除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准外,须呈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院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学院教职员工或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内容。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印章和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管理并存放于电子专柜。管理人不得将印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用章应在学院办公室内,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将印章带离学院办公室。

各部门的印章应由部门行政工作人员保管,按领导的批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二十九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不漏盖、不多盖。钢印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证书、证件。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院办公室管理。申请印章刻制,必须以学院有关文件为根据,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由专人联系刻印。印章的样式、规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刻制单位应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单位。印章刻好启用前须留印模(蓝色或黑色),领用者必须签名并注明启用日期。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的印章因机构变动或印章损坏停止使用时,应及时缴回。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学院领导批准,二人监销,并将注销印章交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院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

第三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院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汕职院发﹝2009﹞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