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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术工作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 号令)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群)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以及非教学系列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领导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以青年教师身份推荐当选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0%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一届(4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 年,可连选连任;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 号令)颁布实施后改选的任期,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因委员在任期间退休、离开学院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时,可由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应学科(专业)按1:2 差额提出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 名,秘书长1 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设备处,负责提出相关议案和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群)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实习实训、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在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由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每年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两次及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前款第二、第五项所述职能可以根据学院的实际需要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职能部门履行。

第十五条 学院涉及对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院教研、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题会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前准备好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各类会议材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记录、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委员处请假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后生效。本章程的修订按本条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docx

汕职院发〔2020〕29号 关于印发《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