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发的(粤教装备函〔2018〕5号)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及学院实训中心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由二级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二级联动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责任制。为保证实验室的正常有效运转和实验室安全,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安全职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特制定《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实验室安全责任管理。
第二章 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张文腾
副组长:李婕
组 员:张彩云、孙少晨、王呈文、田秀芳、吴瑞香、陈键侨、庄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如督导实验室安全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 组织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危害评估和处置方案的制订。
第三条 协调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实验操作过程、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及定期进行评估;提供实验室安全相关技术和政策咨询以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安全责任
第五条 为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第七条 指导或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负责督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的重要事宜。
第五章 实验室负责人(兼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第九条 负责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交办的安全方面的所有事宜。
第十条 定期组织对所有实验室的安全大检查。对重点危险源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实验中心易制毒和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及收发,并对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事故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兼任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负责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员工及新入学学生的安全教育考试、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安全卫生督导,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验和更换。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老师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定期检查防火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能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所管理的实验室严禁吸烟或焚烧其他物品。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九条 每天离开实验室前,都要作必要的安全检查,关水断电,关窗锁门。
第二十条 负责配合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的准备、整理,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实验室卫生安全等。
第七章 实验教师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要对上课期间的实验器材和实验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按实验规程操作,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实验过程中水、火、电、气、仪器、设备、工具的监管,尤其是危险实验药品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师使用实验药品,要保证危险药品不流向学生,不流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 上实验课时,必须按规定指导学生操作,把实验中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告知学生。
第二十四条 上实验课或指导学生做竞赛或科研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不得离岗。
第二十五条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实验教师不能不管学生,应立刻协同有关部门送外医院,并通知辅导员及有关领导。
第八章 学生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定和安全制度及条例。
第二十七条 提高自我防范、保护能力,增强防火、防毒、防意外伤害意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过老师批准,不准把实验室有毒有害药品带出危害他人,私自带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课,并通过考核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条 实验过程中发生把实验用物品碰洒、损坏等情况,并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的,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宜,实验教师已经告知,但学生没有按要求操作,造成自己和他人危害的,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