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场地及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发的(粤教装备函〔2018〕5号)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及学院实训中心要求,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资源共享、提高场地及仪器使用率,特制定《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场地及仪器设备借用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实验室及仪器借用。
第二章 实验场地及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第一条 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室为非开放性实验室,供实验教学使用。用作他用的本学院教职工借用实验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先做好计划,填好借用申请表,报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再经实验管理员借出,借用者必须妥善合理使用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和耗材,仪器设备使用前需认真学习使用说明书,按规范操作。
借用者使用期间应时常维护设备,做好实验室卫生安全工作,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使用后按照借用单如期归还,归还时由实验室负责人逐一验收,确认无错、无漏、无损后,再在借用单上签收。
第二条 每次使用实验室,必须详细填写相应实验室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册》(包括人数,使用设备,使用时长,使用时间等,不能只填一个项目,签一个名),实验室贵重精密仪器(固定资产)每次使用均需填写使用登记本,分析天平等精密仪器在实验中不能随意搬动,以免损坏仪器精密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仪器为固定资产及公共资产,若有损坏,借用人应报给实验室负责人并负责维修所需费用及维修事宜,若损坏后故意隐瞒,将不能使用实验场地、仪器。
第三条 实验室存有大量的教学所需实验试剂,借用场地的老师需同时保证实验试剂不被私自取用,若有同学私自用作它用,造成后果由借用人负责!使用实验场地或实验设备时,指导老师必须在现场,若指导老师不在现场却私自把钥匙拿给学生使用,视为指导老师失职,今后将不再批准使用相关实验室及仪器。
第四条 实验室及仪器借用期间,借用人应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 当教学实验与竞赛或科研时间相冲突时,必须优先满足教学实验需求。
第六条 严禁借用人私自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生态学院实验室、仪器借用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