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复审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免学费)资助的管理,确保中职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8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中职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户籍学生、符合县镇非农区域户籍的学生、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四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额按在校城市学生人数的5%确定,主要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免学费评定和审核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中心提出的获免学费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

第六条  各学系、校区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免学费资助范围和条件进行评定和审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本学系、本校区评定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系、校区资助工作小组由学系、校区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系、校区学生管理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各类评审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调查、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第四章  免学费资助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提出申请时,应明确申请资助项目,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学生按《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免学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要求真实填写与签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含首页),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孤残、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困难证明。

第九条 各学系、校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填写的有关信息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成以下审核与公示:

1.核实农村户籍学生、县镇非农户籍的学生、残疾学生的户籍和家庭情况;

2. 按照《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和审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结果对所有申请免学费的城市户籍学生进行评定,按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额初步确定城市户籍的中职免学费候选人名单;

3.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提出拟免学费学生的初步名单,并在校区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送校资助中心,提交《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XX—20XX学年中职国家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表(以下简称《免学费学生名单》)和《学生学籍和免学费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至学院资助中心审核(注: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提交)。

第十条  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并将合并所有学系、校区的《免学费名单》提交至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资助中心负责将免学费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各学系、校区要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公示照片、《免学费学生名单》、《确认表》分年度建档备存,并提交一份至资助中心备存。

 

第五章  学费免除、退费与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一年级入学时,经资助中心审核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免学费的所有农村户籍学生、符合县镇非农区域户籍的学生、残疾学生无需缴交学费(国家免学费补助不包含住宿费和代收费,此两项学生须按规定标准缴交)。学生在二年级和三年级开学前户籍性质如无发生变化,国家免学费政策按一年级执行,计划财务处不收取学生学费。

第十三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批量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中职卡,直接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退费发放到受助学生中职卡中,禁止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为学生办理银行中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受助资金中抵扣。免学费退费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完成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中职免学费补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对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项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工作处公布和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754-83582516,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方法(试行)>3个中等职业教育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暂行方法的通知》(汕职院发〔202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