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秩序,落实我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主讲教师负责制度
第二条 本院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度,主讲教师对任教课程全环节的教学负责。
第三条 主讲教师按照主讲课程的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任教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写出主讲课程的教案或课件。
第四条 一门课程应原则上由一名教师主讲,原则上不分多人分段讲授,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三章 教师的听课、评课制度
第五条 听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室系部教学督导员听课、评课管理办法(试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维护基本教学秩序的检查、反馈工作制度(试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文档建立完善情况检查、反馈办法(试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学质量信息反馈会制度(试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学设计(教案、课件)评比办法(试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展示活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研室活动情况督导检查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精神,二级学院督导员及专任教师的听课应听课、评课,并做好听课记录。
第六条 每学期确定应用外语学院学生教学质量信息员代表名单及人数,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室要求每学期开展学生学期教学质量反馈。
第四章 教师备课制度
第七条 备课是讲好课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新、老教师都要认真备课。
第八条 教师备课应研究和掌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结构,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修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鼓励信息化教学。
第九条 备课的内容应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课时、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内容、参考书目、作业布置等。教案、讲义必须工整、详细。教师教案应按照学校教师教案模板要求书写。
第十条 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做好迎接期中教学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提倡教师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
第五章 教师授课制度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主要方式。课堂讲授应做到:目的明确,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突出,逻辑严谨,方法和手段灵活。
第十三条 板书工整,仪表端庄,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并做好学生考勤记录。
第六章 教师辅导答疑制度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继续和重要补充,各个专业教师均必须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答疑一般安排在课间休息和批阅作业以后进行,可以以全班答疑为主,也可个别答疑。
第七章 教师批改作业制度
第十七条 为检查教学效果,教师必须布置和批改作业。
第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交作业。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正确、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的见解和错误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检查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作;对抄袭别人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令其补做。
第十九条 作业原则上都应全批全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批改量不得少于要批改量的1/3。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批改总量的1/3。
第二十条 教师一般只批改指定的作业,学生增做的作业,是否批改,由教师决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业成绩是对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教师应按评分办法作好作业成绩记载,对缺交作业者按规定扣分,缺交1/3以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八章 教学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了解教学情况,保证教学质量,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各专业教研室负责对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教学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教师教学日志、教案(课件)、作业布置与批改,实训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定期教学检查按学校教务处的统一规定执行,教学检查后学院写出书面总结,报学校教务处复查验收。
第九章 学生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的种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以综合使用,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
第二十七条 考核前,教师应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或指定重点。
第二十八条 按照学校教务处的要求,考试课程必须按同一水平命题三套(A、B、C)试卷。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课程,均应使用同一试卷.
第二十九条 试题内容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主要依据,试题既不能低于大纲的要求,也不能大量超出大纲范围,试题题型要搭配合理,做到难易适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应用外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