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的精神以及《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守纪守时的良好品德和职业素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考勤的内容
第二条 学生考勤时间为注册报到日至学期结束。
第三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及学校、学院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学生考勤的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
第三章 考勤的实施
第五条 新生入学的考勤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的一切教学活动(人数较多的全院性任选课除外)的考勤以班级为单位,由考勤员(班干部)进行考勤记录。考勤员因故不能履行考勤职责时,由班主任另行指派。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将情况报学院办公室、学生科。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记录。
第四章 考勤的统计
第九条 学生考勤记录以班级为单位,按课程、星期、月份(每四周)和学期分类统计。
第十条 《学生周考勤表》由考勤员报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逐周累计,按月(每四周)汇总填入各班的《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将统计结果报学院学生科。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科根据统计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学生应将名单送任课教师及教务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学生,应将名单和考勤情况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考勤统计由班主任或学生干部、辅导员负责,并折算为旷课学时后,在学期结束前报学生科汇总。
第十三条 学生科每月定期向学院学生通报考勤情况。
第五章 迟到和早退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教学或活动场所十五分钟之内者,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第六章 事假和病假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临时请假不超过一学时者,须向教师或班主任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不作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请事假或病假,应填写《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一学时以上,五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十天以上应由院长签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请病假须提供校医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在校外因急病须请假时,应委托他人向学校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要到请假处销假,确需续假者,要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或销假应及时将手续报班级考勤员。
第七章 旷课
第十九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超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缺席二小时折合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免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论处。
第八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旷课时数(实际旷课学时与迟到早退折算旷课学时之和)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五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规定,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含迟到、早退折合的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5学时,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50学时以上者,报学校校长长办公会议,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应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应用外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