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
发布人:外语系复审  发布时间:2023-02-21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高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普通高等专科(含高职)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认定分析方法和认定工作指标解释,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我院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我院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系(校区)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2. 对各系、校区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3. 建立和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4.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5. 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建议,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二)各系、校区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系、校区认定工作组),由系、校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或学生科长担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系、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我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系、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对各年级(专业)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向资助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3. 建立和完善本系、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4. 对本系、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5. 完成资助中心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成员(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院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边缘易致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成员(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按照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资助中心、系(校区)认定工作小组;年级(专业)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告知。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属边缘易致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成员(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送资助中心核对,复印件由资助中心存档备查。

(三)学院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班级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报系、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2)各系、校区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申请名单,通过采取家访、个别访谈、电话了解、信函索证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并将名单报资助中心核准。(3)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校区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4)学院将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公示。各系、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谨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校区)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资助中心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相应调整。

(五)建档。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校区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按要求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待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划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划定贫困等级后,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期。新学期开始,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资助中心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上报、确定等级、建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院学生工作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4-83582516),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和学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院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资助中心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一)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应在下一学期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三)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资助中心,并提出申请,资助中心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认定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系(校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汕职院发〔2018〕14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