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9年版)
近年来,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学院落实责任、社会积极参与。三方共同支持的多维度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资助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绿色通道”制度等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此外,结合省情,制定了符合我省特色的专项资助政策,即广东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和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注册。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一、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
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参评学生须为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成绩优秀,获得该学年度学院综合测评一等奖,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国家奖学金的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参评学生须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获得学年度综合测评二等奖及以上并通过该年度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个别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如表现突出并通过该年度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无违纪现象可酌情考虑,但不能超过各系分配名额的15%。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助学金。通过该年度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均可申请。对建档立卡对象(含省内和省外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农村五保户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考虑。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我省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比较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000元,部分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000元。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的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家庭经济困难,通过该年度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年。
三、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满一年及以上的,通过普通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六、广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广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是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对广东省生源籍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设立的一次性补助项目。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生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同一年在校申请并获得此项资助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七、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是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以及省教育厅联合为户籍在我省3个民族自治县、7各民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省外学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设立的专项资助。每人每年10000元。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并办理此项资助。同一年获得此项资助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八、广东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就读全日制专科教育阶段的在校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可享受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和课本费)补助并给予生活费补助政策。同一年获得此项资助的学生,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根据广东省扶贫办有关文件规定,我省建档立卡学生仅限于珠三角7市(含广州、佛山、深圳、中山、东莞、珠海、江门)外的肇庆、惠州、汕头、潮州、汕阳、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等14个地级市的农村户籍学生。学生须提交家庭所持有的含学生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对贫困户帮扶记录簿(2016-2018)》复印件(首页,第2-5页,并加盖镇政府或镇扶贫部门公章),或者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镇扶贫部门)出具的含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其子女姓名和身份证号、建档立卡的建档时间、建档立卡类型(如低保户等),同时须有镇政府(镇扶贫部门)经办人签署意见、单位联系电话和单位公章等信息的建档立卡证明材料。新学期开学两周内送交学院,经核实资格后,可享受免学费(不含住宿费和书本费)资助。资助金额以实际缴纳的学费标准为依据。
丛2018年秋季开始,就读全日制专科教育阶段的在校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7000元,由学生户籍所在地负责足额发放。
九、广东省“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学新生,在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补助。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递交《“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学生注册证。
明、银行账户等资料复印件。
同时满足广东省“建档立卡”、“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条件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选择资助金额最高的政策,但多项政策不同时重复享受。
十、学院综合测评奖学金
学生综合测评包括德育与各类活动、宿舍管理测评及学业测评两部分,其中德育与各类活动、宿舍管理测评内容占40%,学业测评占60%。一等奖600元,按不超过系(班学生数的1.8%评定;二等奖400元,按不超过系(班)学生数的3%评定;三等奖200元,按不超过系(班)学生数的12%评定。
十一、学院爱心会资助
学院爱心会资助,通过募集专款(行政拨款、师生捐献),对口援助,支持学院部份特殊困难的在校学生,克服困难,完成学业的资助项目。资助等级和标准分成两大类:
(一)经济困难补助分三个种类,根据学生的申请原因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院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1.因家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给予500-2000元补助;2.父母一方亡故的,给予1000元补助;双方亡故的,给予2000元补助;3.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酌情给予500-2000元补助。
(二)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酌情给予500-5000元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学生自付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二、学院勤工助学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岗位分为校外岗位和校内岗位两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其中校内勤工助学的薪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与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按15.3元/小时标准计算,以小时计算工作量;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劳动薪酬全部由该单位支付,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三、“绿色通道”
学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资助。
十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高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普通高等专科(含高职)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认定分析方法和认定工作指标解释,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学院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秉着“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校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到学系、校区认定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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