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人:外语系复审  发布时间:2023-02-18   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学系(校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学生科长组成。学院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系(校区)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系(校区)负责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学系(校区)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或学生科长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院系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院系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学系(校区)根据学院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院系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 积极参与体能锻炼,学生体能测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

1.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居同年级专业的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

2.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含10%),但达到前30%(含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系、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指:

⑴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⑵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⑶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⑷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⑸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⑹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⑺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⑻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指标,按照各学系、校区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学系、校区,按1名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后上报学系(校区)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学系、校区初步审查。学系(校区)评审工作小组按要求进行初步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系、校区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院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系、校区上报的初审名单提出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上报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系(校区)公示期间向学系(校区)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系(校区)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系(校区)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系(校区)要及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批复且奖金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院计划财务处在1130日前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全院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院学生工作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4-83582516),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系(校区)明确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六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系(校区)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为培养受奖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院组织受奖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院和社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3个奖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汕职院发〔202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