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人:外语系复审  发布时间:2023-02-18   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学系(校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学生科长组成。学院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系(校区)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系(校区)负责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学系(校区)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或学生科长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院系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院系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学系(校区)根据学院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院系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居年级专业的前50%(含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按综合测评排名,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5. 已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没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6. 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积极参加学院、系、校区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懂得感恩。

7. 积极参与体能锻炼,学生体能测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差额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高一定比例,按照各系、校区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校区。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系、校区,按1名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后上报学系(校区)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各系、校区初选。系、校区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系、校区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综合比较评定,提出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且奖金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各系、校区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系、校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汕职院发〔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