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兼职党务干部岗位津贴待遇暂行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复审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全省高校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精神,确保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深入推进我院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和品牌化建设,不断提升组织力,加强我院兼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兼职党务干部的岗位津贴补贴待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一)兼职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

(二)兼职的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

(三)兼职的党总支下属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

(四)兼职组织员。

第三条  发放标准

根据兼职党务干部工作量情况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待遇,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具体标准为:

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下属党支部书记300/月;

党总支副书记、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兼职组织员100/月。

以上人员如有交叉任职,每人只按一个岗位(就高的岗位)发放。

第四条  兼职党务干部任期内如发生工作变动,应严格审批程序,经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应及时把任职结果向学院人事处备案。岗位人选变动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新任兼职党务干部岗位津贴待遇由人事处从审批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第五条  兼职党务干部岗位津贴费用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