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构建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校内人员流动工作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学院一般教职工和非在编人员;
(二)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交流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按需调整,定编定岗,充实基层和教学一线,稳定教师队伍、提升教师队伍水平的原则;
(二)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德才兼备,调配得当,使用合理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分级负责,集体审议,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原则。
三、转岗条件
(一)行政、教辅人员原则上不得转为教师(不含原引进后前三、四年从事行政、教辅工作或辅导员的教师);
(二)行政、教辅人员、辅导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教师编制数和岗位数均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为教师:
1.具有全日制本科(须为211院校及以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在学院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具有讲师资格及硕士学位,担任行政、教辅工作期间有80%年份在系(部)兼课的行政、教辅人员;
(三)教师申请转为管理岗位的,在管理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申请;
2.转入、转出部门同意;
3.转到九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提交《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转岗申请表》;
(二)转出部门提出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转入部门提出意见;
(五)分管人事院领导提出意见;
(六)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七)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并落实做好转岗人员的离任交接工作。
五、其它
(一)特殊情况下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直接进行人员岗位调整;
(二)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人员转岗工作,学院已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以大局为重,服从学院决定,不得以种种借口拒绝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此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转岗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