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高水平教师队伍,进一步强化教师岗位管理,明确各类教师岗位工作职责,量化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引导各类教师岗位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以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绩效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适用于在我院专任教师岗位上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教师岗位考核与续聘工作遵循全面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真实地反映教师的实际情况,坚持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四条 教师岗位基本考核指标
(一)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二)完成所在系(部、院)安排的教学工作。
(三)在聘期时间内,取得一定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
(四)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五)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实习)基地实训(实习),根据学院安排参加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活动。
第五条 教师岗位考核指标分类。教师岗位考核指标,由教育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公共服务工作三个部分组成。
(一)教育教学工作: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直接面对学生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即教师依据校历在1学年内所承担的全部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平时作业练习批改、指导课内实验实训、课程考核(考试出题与组卷、监考、阅卷与评定成绩)、指导校外实习(见习)实训、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所有教学环节的工作,以及下企业锻炼、学生心理咨询、学生法律咨询工作等。
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考核指标要求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学任务书》所列出的学时数为依据,按实际执行的学时数为准。课堂教学质量按《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附件1)要求进行评价,评价结果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分别加6分、4分、2分、0分。
本办法所考核的教学工作量不计算各项系数,作为基本考核要求。
(二)专业技术工作:指教师在年度(聘期)中,在创新强校工程、质量工程、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教改、教学成果、科研(包括参与科研项目、论文、科研成果获奖、专利等)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要求。详见《专业技术业绩成果计分表》(附件2)、《业绩条件界定标准》(附件3)。
(三)公共服务工作:指教师除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以外,围绕学院发展目标所开展的相关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参与系(部、院)专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含专业人才需求和培养目标调研)、课程标准制订、数据平台采集、专业教研室活动,参与专业实验实训基地条件建设、学院与本系(部、院)相关专业设备(实验室)的建设论证、投标和验收、专业实训室的使用管理,联系校外实训基地合作单位、推荐学生进企业实习、推荐毕业生就业,参与系(部、院)的招生相关工作,参与学院及系(部、院)教学评估与院级以上示范性项目建设、完成监考与听课任务、提交教学文件,参加全院性及系(部、院)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出任学院常设委员会委员,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参加科普等科协活动、科技扶贫,兼职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兼职(挂职)团干部,以及其他经过系(部、院)研究确认为教师服务工作等。详见《教师公共服务工作量学时测算参考表》(附件4)
每位教师需完成公共服务工作量为80学时/学年,由各系(部、院)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主要指标可参考附件4执行。每位教师应完成本人讲授课程的课程标准建设。实践实训类课程,任课教师应完成与企业合作的课程标准制订,并在系(部、院)获得认定和通过。
第六条 教师岗位考核要求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等级 | 考核指标 |
教育教学工作 | 专业技术工作 | 公共服务工作 |
1 | 教授三级岗位 |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 年均不低于240学时,近3年授课门数不低于3门,教学质量评价年平均达80分以上 | 聘期累计达60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20分。 | 每学期40学时,每学年80学时。 |
2 | 教授四级岗位 |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 聘期累计达48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16分。 |
3 | 副教授一级岗位 |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 年均不低于288学时,近3年授课门数不低于2门,教学质量评价年平均达80分以上 | 聘期累计达36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12分。 |
4 | 副教授二级岗位 |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 聘期累计达33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11分。 |
5 | 副教授三级岗位 |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 聘期累计达27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9分。 |
6 | 讲师一级岗位 |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 年均不低于360学时,近3年授课门数不低于2门,教学质量评价年平均达78分以上 | 聘期累计达21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7分。 |
7 | 讲师二级岗位 |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 聘期累计达15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5分。 |
8 | 讲师三级岗位 |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 年均不低于360学时,近3年授课门数不低于2门,教学质量评价年平均达75分以上 | 聘期累计达12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4分。 |
9 | 助教一级岗位 |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 年均不低于240学时,教学质量评价年平均达75分以上 | 聘期累计达9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3分。 |
10 | 助教二级岗位 | 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 聘期累计达6分以上; 年均不低于2分。 |
说明:1.授课课程的界定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编码为准。
2.对部分师范类专业因专业设置、停招等原因造成教学工作量不足的教师,可以通过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等途径增加教学工作量;学院2020年下半将提供专职辅导员、专职思政课教师和部分行政管理岗位供其选择并报名,学院将视报名情况择优录用并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半年(2020年下半年),期间教学工作量按标准教学工作量计算。工作期满后将恢复其专任教师岗位。
第七条 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得分=实际教学工作量/标准教学工作量×60+实际专业技术业绩分数/标准专业技术业绩分数×20+实际公共服务工作量/标准公共服务工作量×14+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得分。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为保证聘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教师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办公室,各系(部、院)成立相应的教师岗位考核工作小组。
第九条 学院教师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确定学院教师岗位考核政策、文件等;
(二)审议学院教师岗位考核方案;
(三)指导教师岗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院教师岗位考核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接受学院教师岗位考核领导小组指导;
(二)负责聘期考核管理的调研工作;
(三)起草聘期考核方案;
(四)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工作;
(五)受理申诉、复核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各系(部、院)成立由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办公室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等7-9人组成的教师岗位考核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受学院教师岗位考核领导小组指导;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师岗位的年度考核;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聘期考核;
(四)上报本单位教师岗位考核意见给学院教师岗位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员按《教师岗位考核指标体系表》等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填写《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年度考核表或聘期考核表(见附件5)。
第十三条 《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由各系(部、院)进行初步审核后,教育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负责审核,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按类别分别报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系(部、院)。《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及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在各系(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系(部、院)教师岗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总结、《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被考核人具体工作表现,以及职能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反馈的审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对部门所属被考核人提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审议并建议等次。
第十六条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确定通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实行师德师风表现“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他等次比例不限。
(二)优秀等次
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教师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公共服务工作等考核指标成绩显著,专业技术工作单项得分排位在本部门中的前50%,总得分排位在本部门中的前15%。
(三)合格等次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师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公共服务工作等3项考核指标至少有两项达到合格要求。对部分因专业设置、停招等原因造成教学工作量不足的师范类专任教师,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考核分数计算,考核得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等次。
(四)基本合格等次
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师岗位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公共服务工作等3项考核指标只有1项达到合格要求。
(五)不合格等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公共服务工作等3项考核指标均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2.违反师德规范,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组织纪律性差,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影响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工作秩序,在社会上和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难于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失职、马虎应付,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5.擅自脱离工作岗位,1年内旷课累计达6节以上的。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实行师德师风表现“一票否决”。
(二)优秀等次
1.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且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排位均在本部门的前50%,总分排名在本部门的前15%。
2.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获得优秀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合格等次
1.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岗位规定的目标任务;
2.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公共服务工作等3项考核指标至少有两项达到合格要求。对部分因专业设置、停招等原因造成教学工作量不足的师范类专任教师,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考核分数计算,考核得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违反师德规范,有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四)聘期为一年的,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直接确定等次。
(五)聘期考核结果与奖惩情况相挂钩。聘期内曾受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市财政人均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
教师岗位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系数表
个人考核等次 | 发放系数 |
优秀 | 1.3 |
合格 | 1 |
基本合格 | 0.8 |
不合格 | 0.5(违法违纪受到处理者发放系数为0) |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调整职务、职务升降、奖惩、职称评审、轮岗、培训、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下一年度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四)个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警示谈话,限期改进。
2.下一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不得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在教师岗位充足时,对于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教师,一般可按照现聘职务续聘。
(二)在教师岗位紧缺时:
1.所有岗位公开,所有具备该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均可申请同级岗位;
2.对于具备该教师岗位资格但未聘的教师,可以申请按该教师岗位的相应聘期考核条件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教师,按照考核分数高低,与所有已聘教师同时排队从高到低聘用,聘满岗位数为止。
(三)对于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根据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且学院批准后给予整改聘期的教师,学院续聘一年;
2.对于整改聘期期满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学院可低聘、转岗或解聘;
3.对于整改聘期达到合格或以上等次的教师,学院可续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学院聘期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公共服务工作量不涉及课酬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内,休产假、6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脱产从事访学进修、脱产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其教育教学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公共服务工作等考核指标可根据具体时长相应减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将根据本办法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