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复审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院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行为)

第三条  思想政治方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在学院传播邪教、组织邪教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七)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第四条  教育教学方面

(一)未经学院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二)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PPT 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三)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四)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五条  学术道德方面

(一)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侵吞他人的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作风行为方面

(一)违未经学院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三)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四)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院房屋及仪器设备。

(五)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七)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八)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第七条  廉洁执教方面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职员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在授课、实习实践、考试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第八条  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一)学院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为监督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 报告组织部(人事处)和监察室,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组织部(人事处)。

3.组织部(人事处)联合监察室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组织部(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员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组织部(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组织部(人事处) 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员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 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 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第十一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机构党总支、行政承担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员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机构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二级机构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 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问责方式为扣减本单位和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并依据 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 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