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复审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工作,保证进修培训的质量和效益,着力建设一支符合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全员素质为目标,以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加强各类人员的进修培训。

第三条  进修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计划安排原则。根据学院教职工队伍现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在具体安排时,优先安排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二)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原则。坚持进修培训专业和内容与其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与其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

(三)重点优先,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优先选拔学院重点建设优势专业群与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品牌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新建专业等所需的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加强教师进修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脱产与不脱产相结合,就近培训为主原则。坚持以不脱产的业余进修培训为主,就近(省内)培训为主;异地进修培训为辅,着眼于更新知识,全面提高素质。

第四条 进修培训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学术访问、课程进修、“双师素质”教师培训及其他各类指令性培训。不包括党政干部培训及上级组织相关各类党政干部指令性培训等。

第五条  选送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应是思想和业务素质好,能安心本职工作,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关系,树立个人业务进修培训服从学院整体工作安排的观念。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适用对象

第六条  学历学位教育的适用对象是来学院工作满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专任教师,尤其是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

(一)学院原则上只负责学历提升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且支持教师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自己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与自己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

(二)非专任教师,申报时须按所学专业征得相应学系()的同意,并纳入学系人才培养计划,以有利人才培养的专业与学科“归队”。

(三)报考非在职研究生的教职工,应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学院不予保留其事业编制。                                       

第七条  学术访问旨在提高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了解专业和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学术访问的适用对象是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45周岁以下兼具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师德表现特别优秀或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优秀骨干教师,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职称、学历的限制。

第八条  课程进修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主要服务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新开设课程。课程进修的适用对象为在编在岗教师。课程进修时间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九条  “双师素质”教师培训旨在加强对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学院教学与改革发展需要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各系(部)每年要依据实践教学需要制定教师顶岗实践计划,分期分批安排从事专业实践教学的教师到企业等生产、管理、服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培训时间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条  其他各类指令性培训指除以上进修培训类别以外的各种指令性培训,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等各类上级教育或人社等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指令性培训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培训的项目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进修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审定

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计划向院级及以上品牌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倾斜;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的教职工,学院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根据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的通知需按统一要求制定下一学年度的部门进修培训计划,并报送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报送前,系()的进修培训计划须经系()党政联席会审定,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的进修培训计划须充分征求本部门的干部职工意见;未按要求报送进修培训计划的部门,将不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每年年底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各部门报送的进修培训计划,拟定学院下一年度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为保障各教学机构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系()每年安排参加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应控制在本系()教师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四章  进修培训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除学院统一组织举办的集中培训外,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应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个人申请。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学历学位教育还需附上《招生简章》。

(二)所在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进修培训年度计划,择优选派,并在申请人填写的《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明确意见。

(三)教务处审核。专任教师申请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新增专业等的培训须报送教务处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明确意见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四)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除须送教务处审核外的其他各类进修培训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年度计划以及申请人所在部门的意见,审核申请人的进修培训申请,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明确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副院长审批。

(五)专业教研室(实验实训管理办公室)主任、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进修培训的经分管人事副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六)协议书签订。教职工获批准参加的进修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学术访问、课程进修(进修时间在1月以上)、“双师素质”教师培训(培训时间在1月以上)的,应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十七条  所在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要严格审核组织培训方的单位性质和资质、培训的必要性以及经费承担情况,严禁参加无实质内容培训项目,严禁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选派;擅自参加进修培训的,不享有学院进修培训的相关待遇;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攻读高一层次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每人原则上仅限一次;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除指令性培训外的其他形式进修培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进修培训申请:

(一)未列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的(因特殊情况经学院审批通过的除外)

(二)所在部门未审批通过的;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五)来学院工作未满年的;

(六)参与中长期(超过三个月)进修培训的,年内原则上不能再参与中长期培训;

(七)在职攻读高一层次学历或学位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和个别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仍未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非学院原因中途要求退学的;

(八)因其他原因,学院不予批准的人员。

第五章  进修培训的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资总额1.5%的标准,通过年度经费预算,设立进修培训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进修培训经费纳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经费,向重点建设专业、以及新增专业(仅限开始招生的前两年)、改造专业(仅限开始招生的前两年)重点课程倾斜。

第二十三条  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报销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其进修培训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博士生研究生学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二十四条  获上级部门公派的国内访问学者和在培养期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进修培训费用报销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培养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教师参加课程培训,培训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学院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对口参加“双师素质”教师培训,培训期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属于上岗必备的培训,经学院领导事先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其他各类指令性培训,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未作明确规定的,属于上岗必备的培训,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培训报销经费的其他要求如下:

(一)学费。仅指按通知明确规定且通过学院审批通过的学费或培训费,书籍资料费、打印费、实验费、办证费等不予报销。

(二)伙食补贴。

进修培训时间在7天以内(7)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进修培训时间在8-15天的,超过7天的部分每人每天补助80元;16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超过15天的部分每人每天补助64元;超过一个月的部分不予补贴,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括在途天数。

学历学位教育和学术访问以及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已包含食宿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学院组织的集体外出培训,按往返2天计算,汕头市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汕头市内不补贴。

(三)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对于超过半个月的住宿,需进修培训前进行申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住宿费按《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中住宿费标准的80%执行。

(四)差旅费仅限到常驻地(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以外地区培训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运杂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学历学位教育不予报销外,其他各类进修培训的差旅费限报一个往返。

市内交通费按往返2天计算,汕头市外每人每天80元,汕头市非中心城区每人每天40元。学期中因公返回,按“谁召回谁负责经费”的原则,由召回者从其相关业务费用中为其报销差旅费;因私返回,一切费用自理。前往培训点或返回学院途中,因故停留或前往另外的地方,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在进修培训经费中报销。

公派出国访学,除报销出国往返差旅费外,最多按相应标准限报两次办理出国护照和签证的住宿费、车费。

由学院派车的外出培训和学院组织的集体外出培训不予补贴市内交通费。

以上如上级有新的文件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培训,费用自理,学院不予承担。

第三十条  教职工报考高一层次学历或学位的专业与原所学专业及现从事岗位工作不一致的,其培训费自理;报考第二学历或学位的,其培训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不再向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培训人员借支培训经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将获取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以及总结交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验证登记备案和审核,计划财务处凭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意见和学院领导审批意见按规定报销培训费(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培训除外);同时将进修培训档案交人事处归档。

第三十三条  进修培训费原则上应在学习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学历学位教育的进修培训费原则上应在获得学历学位证书6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人必须凭《审批表》、有效票据、培训协议书和证书原件(复印件)在培训结束时办理报销,材料欠缺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与其他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攻读在职博士学历()、参加国内学术访问、参加课程进修、“双师素质”教师培训等各类培训的教职工,其离岗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与学院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离岗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中途返回,原则上工作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拟返回人员在上学期期末应向所在部门申请,落实工作任务,报人事处审批,从返回的下学期开始学院按在岗人员兑现院内各项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未能按期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因特殊原因经学院同意延期的,延期阶段的培训费自理。离岗培训的,学院停发延期阶段院内各项补贴。未经学院同意延期者,学院不予报销进修培训的费用,并从超期当月起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三十七条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按规定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表现良好,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且工资按上级有关政策正常晋升、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均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离岗参加进修培训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需退回在离岗进修培训期间学院所支付的全部工资、奖金和补贴

(一)超过返回学院报到时间两个月,未办理返回报到手续的;

(二)未完成规定进修培训任务或不能提供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证明材料;

(三)在进修培训期间,违反学院或培训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在进修培训期间,自费出国、调离学院、辞职的。

第三十九条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每次离岗参加进修培训时,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由部门负责考勤,按月报人事处。

第四十条  外出进修培训的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如错过学院统一组织的妇检,应自行进行妇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部门缴交妇检报告单,再由部门统一上交人事处及计划生育工作部门。

第七章  进修培训的服务期限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国内访问学者等属于离岗带薪参加进修培训一学期以上的,必须在进修培训结束后返回为学院服务,实行服务期制度。博士研究生学成、国内访问学者人员和公派出国人员访学结束返回学院报到后的服务期均为六年。

第四十二条  服务期的履行时间,从进修培训协议明确的返回学院报到上岗时间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计为1个月。服务期内又参加进修培训须规定新服务期,新服务期与未满服务期合并计算。进修培训期间不计入服务时间。

第四十三条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而离开学院的,应向学院交纳服务年限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学院为其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的两倍以及离岗进修培训期间工资收入等。其中学院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按服务年限分摊折算;离岗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收入含财政统发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学院支付部分等收入。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历学位教育限国民教育系列。

第四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培训暂行规定》(汕职院发〔201528)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