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人:人事处复审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次数:12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和干部管理、监督,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院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和上级关于从严教育管理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原则

第三条  行政、教辅、工勤人员,以及见习期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专任教师(不含见习期人员)不实行坐班制,按学院有关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科研任务,以及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会议等集体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

专业教师须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计划授课不得无故随意调课、停课,当月没有教学任务安排的,须于当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系(部)登记报备。

第五条  学院各校区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在学院作息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各部门应严格纪律,加强考勤管理,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将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表》等考勤情况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学院考勤工作。

第三章事假

第八条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事假每次一般在2天(含)以内,最多不超过5天(含),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有特殊原因的,可酌情处理。

第九条  事假期间待遇

(一)事业编制教职工财政工资部分

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含)的,当月岗位津贴按50%发放;超过10天的,当月特区津贴按70%发给,当月岗位津贴停发。

全年事假累计在1个月以内(含)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发给;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60%发给;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二)事业编制教职工绩效工资部分

事业编制教职工全月事假累计在7天(含)以内的,按事假天数乘以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扣款;

全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含)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内部分按50%发放,并按事假天数乘以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扣款;

全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扣发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三)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全月事假累计10天(含)以内的,按事假天数乘以当月基础岗位工资及奖励性工资之和的5%扣款;超过10天的,按事假天数乘以当月基础岗位工资的5%扣款,并扣发当月奖励性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四)年度考核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不予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工龄计算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工作年限(即工龄中断),也不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第四章  病假

第十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凡病假超过3天(含)的,须由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

第十一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事业编制教职工财政工资部分

全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含)的,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津贴按60%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发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发90%

(二)事业编制教职工绩效工资部分

事业编制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含)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乘以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扣款;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内部分发80%,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内部分发60%,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全月病假累计20天以内(含)的,按病假天数乘以当月基础岗位工资及奖励性工资之和的3%扣款;超过20天的,按病假天数乘以当月基础岗位工资的3%扣款,并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四)年度考核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不予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工龄计算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工作年限(即工龄中断),也不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第五章 婚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按国家法定年龄办理登记结婚的,自登记结婚之日起3个月内,可请婚假。婚假假期3天(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请婚假须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  婚假期间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婚假给予路程假的,路程假按事假处理,路程费用自理。

第六章  探亲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申请探亲假。国(境)内探亲的,原则上应在寒暑假进行,不再给假;国(境)外探亲的,也应在寒暑假进行,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探亲假期间待遇

国(境)内探亲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发放。国(境)外探亲假期间工资、国(境)内往返路费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国(境)外路费自理。

第七章  生育假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的产期、节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并须由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一)产假

女教职工正常产假17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假

女教职工放环,给假3天,取环给假1天,结扎给假21天;男教职工结扎给假7天。

(三)陪产假

男教职工在配偶生育后,可在其配偶产假期间享受15天陪产假。

第十七条  生育假期间待遇

事业编制女教职工产假期间,财政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教学(行政)工作量补贴、月工作量奖及特殊岗位补贴。非事业编制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事业编制女教职工哺乳假期间,财政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75%发给、岗位津贴按60%发给,校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给,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非事业编制女教职工哺乳假期间,只发放基础岗位工资和节日慰问金,其他停发。

计划生育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章  丧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去世的,可请丧假,假期5天(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第十九条  丧假期间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丧假给予路程假的,路程假按事假处理,路程费用自理。

第九章  迟到、早退与旷工

第二十条  迟到、早退的认定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迟到工作岗位超过10分钟的认定为迟到。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分钟的认定为早退。

第二十一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

每周迟到、早退2次及以上的,全院通报批评。

每年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20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旷工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四)未办理或超过一周(7天)未补办请假手续的;

(五)无故不参加学院会议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六)其他构成旷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旷工的处理

对旷工人员,学院将予严肃处理,并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全月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财政工资与绩效工资校内部分之和的10%;累计1天的,扣发当月财政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累计2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财政工资和绩效工资。

对旷工人员,除扣发工资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擅自脱离岗位,连续旷工超过5天(含)或1年内累计达10天,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职称、晋升、干部提拔。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予以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章  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院级正职领导干部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院级副职领导干部请假,由院长、书记审批。

(二)中层正职(或主持全面的副职)领导干部请假1天的,由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2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联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书记审批。

(三)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请假1天的,由所在部门正职(或主持全面的副职)领导审批;2天(含)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正职(或主持全面的副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四)副科级干部及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至5天(含)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专任教师须同时报教务处)审批;6天(含)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专任教师须同时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涉及出国(境)的请假

教职工因私请事假涉及出国(境)的,除按本办法办理请事假手续外,另须按学院有关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其中:

(一)院级正职领导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部门主持全面工作的中层领导,须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部长(处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等三个环节的审批。

(三)正、副科级干部(不包括部门主持全面工作的干部),须报所在部门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部长(处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等三个环节的审批。

(四)其他教职工出国(境)的,须报所在部门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部长(处长)等两个环节的审批。

第十一章  请、续、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须严格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请假

教职工因病、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假(报告、出差)单》,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形式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于准假3天(含)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应及时将经批准的《教职工请假(报告、出差)单》原件送交人事处备案,复印件送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3天,未到岗工作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含)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期满后

第二十九条  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本人应在回岗3天(含)内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销假的,部门考勤员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按超假处理。

第十二章  公务外出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将规范管理教职工因公出差、公派参加各类行政(学术)会议、培训及外出考察等公务外出活动。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公务外出人数和天数。每人每年外出参加学术性会议、培训一般不超2次。每次公务外出人数一般不超2人,天数一般为3-5天。上级文件要求参加的按文件通知为准,学院组织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务外出人员必须提供会议通知(电话通知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或邀请函等书面材料,填写《教职工请假(报告、出差)单》,并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院级正职领导干部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院级副职领导干部由院长、书记审批。

(三)中层正职(或主持全面的副职)由分管(联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书记审批。

(四)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正职(或主持全面的副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五)副科级干部及其他教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专任教师须同时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务外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报销项目均需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三条  援藏、援疆、被省、市直选调(抽调)到省直、市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务外出因故提前或延期的,公务外出人员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部门领导或分管(联系)部门院领导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补充说明。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财务报账审核;监察室(审计室)要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十三章  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凡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外出离开汕头市的,包括因公出差(包括外派办理公务、参加各类行政或学术会议、外派培训及外出考察等公务外出活动等)以及因私离开汕头市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办理报告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公务外出离开汕头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章“公务外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私外出离开汕头市的,报告内容应包括目的地、外出天数以及事由,并按外出报告程序审批。涉及工作时间外出的,需按本暂行办法办理请假手续;涉及因私出国(境)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学院有关因私出国(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因私外出报告权限

(一)院级正职领导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院级领导副职外出应向院长、党委书记报告,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二)中层正职(或主持全面的副职、部门负责人)领导干部外出应向分管(联系)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报告。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三)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外出应向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院领导报告。

(四)副科级干部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3天以上的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院领导报告。

(五)教学机构专业教研室(实验实训管理办公室)主任外出参照内设科长(主任)的报告程序执行。

(六)一般教职工外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七)因私外出的应提前填写《教职工请假(报告、出差)单》,并按报告权限进行审批,同时须做好相关工作安排确保工作不受影响。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报告,并在返回后的5天内补办理纸质报告单。外出返回后,应在2天内向外出时报告的领导口头报告。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外出前应妥善安排好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确因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分管的工作或负责的部门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到岗履职。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报告的领导干部,将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所分管的工作或负责的部门发生事故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四十三条  为确保在寒暑假期间,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行政、教辅、工勤人员(含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实行轮休值班制度。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寒暑假的轮值计划(轮值计划要包括轮值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值班日期、工作事项和工作地点等),并须在放假前15天将轮值计划一式二份由部门领导签名并加盖部门章,报送学院办公室及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批准的脱产进修、国内外访学、脱产到企业(行业)兼职的,均须向人事处报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原《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原《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及外出考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除。涉及内容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教职工请假(报告、出差)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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