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教务处复审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11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专业是指依据学院特色专业申报规定及有关审批程序而公布立项为学院特色专业的专业。

第三条 特色专业建设目标为符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产教深度融合、特色鲜明、校内一流,粤东领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施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统筹规划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3.审核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

4.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5.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承担特色专业建设任务的学系(以下简称项目学系)是项目的实施者,学系成立由学系负责人任组长的特色专业建设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学系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按照学院有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按照学院审定通过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3.在人才引进、重大项目申报、经费保障、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给予特色专业优先支持;

4.制定学系专门的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将特色专业建设纳入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调动教师参与特色专业建设的积极性;

5.落实除了学院投入的其它建设经费。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特色专业建设专项经费资助与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6.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的应用;

  7.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特色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填写任务书(见附件);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质量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建设研讨会议,研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持续推动;

  4.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条 特色专业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系须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教务处。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

第八条 特色专业申报及立项严格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教务处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2.各学系根据文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进行形式审查,经过专家评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4.各专业报送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教务处审批;

5.项目学系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学系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并按照《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特色专业建设专项经费资助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除申请学院拨付的专项建设经费以外,积极争取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支持的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可根据学院专项建设经费申报文件等申请,执行学院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特色专业的专业教师培训、专业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改革与研究、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等。

第十二条 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开支等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成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检查验收专家组,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及建设期满后的验收。

第十四条 特色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在建设期内学院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建设第2年进行中期检查,建设期满后进行验收,并对专项建设经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要求项目学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项目立项。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颁发“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敦促延期建设,力争圆满结题;若延期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立项。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3.项目管理情况;

4.经费到位、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的建设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立项、收回建设经费、减少项目学系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推荐限额等处理。

1.申报、建设、检查、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检查或验收不合格;

4.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验收与审计;

5.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经费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首届特色专业立项建设的7个专业[见《关于公布学院首届特色专业立项评审结果的通知》(汕职院发〔201654号)]建设与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学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