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人:教务处复审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11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系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各系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及2016年增补专业(教职成司函〔2016114)和广东省教育厅等五厅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三条  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地方和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院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五条  学系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系实际和地方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学院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学系负责本系专业设置和调整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学系申请设置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符合学系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导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六)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学系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八条  学系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紧密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院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系优先设置以下高职专业:

(一)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相关专业;

(二)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彰显学院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三)能填补广东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空白的专业。

第十条  学院限制学系设置以下高职专业:

(一)不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的专业;

(四)属于全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设置实行审批制。设置国家控制的专业(即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还须依法报上级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审批工作每年集中一次,每年5月中旬提交专业设置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系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系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的新设置专业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上级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系拟新设置的国家控制专业,经取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于当年5月中旬须将拟新设的国家控制专业(次年招生)的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报送上级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同时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系所开设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4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同类院校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学系应及时将其撤销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汇总及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七条  教务处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发布学院专业设置指导意见等相关信息的内容,为学系专业设置和调整提供咨询和服务,加强学院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和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评价,其结果作为提供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院建立建全新设置专业常态监控机制。在新设置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面向所有新设置专业组织开展办学质量评价,评价结论作为新设置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划依据。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系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学系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系进行整改,预期不改正的,将采取调减或暂停招生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及报到率、就业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系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教务处, 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