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调课、代课、停课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学校对《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停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课程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程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安排课程,不得随意增删。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科学、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
第三条课程表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教学文件,教师必须按学院制定的学期课程表上课,任何院(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确属因公、因私(含因病)无法执行原定《学期教学课程表》可以采取调课、更换教师代课等办法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三周集中受理各院(部)对课程表的改动申请(非临时性调课,新生第一学期顺延相应周次),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第六条教师任课期间尽量不要安排出差,确因参加全校性重要活动、全国性高层次学术会议或教师身体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代课、停课的,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调课、代课、停课的界定
第七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对某门课程的上课班级、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教室)等任何一项确定性变更的行为。
第八条代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后续课程无法正常完成,由任课教师申请,所在院(部)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替授课的行为。
第九条 停课是指主讲教师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如何补课的行为。
第十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进行调课。遇有特殊情况,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院(部)和教师不得随意调课、代课、停课。私自调课、代课、停课的院(部)和个人,视为教学事故,按《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调课、代课、停课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因公或因私(含因病)必须调课、代课、停课时,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的主管领导和教学秘书。处理时应首先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确无代课教师,则由学生所在院(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先停课,并做好对学生的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办理调课、代课、停课手续时,应提前填写好《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停课申请表》(附件1)并详细写明调课、代课、停课理由,持请假审批手续,经下达教学任务的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领导批准签字。教师每人每学期原则上调课、代课、停课总量不得超过3次,一学期内调课、停课、代课次数超过3次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各院(部)应定期对请假的人员、次数作登记、汇总、统计,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调课、代课、停课学时不超过6学时或2周者,教师须做好补课计划。因特殊原因调课、代课、停课学时数超过6学时或2周者,教研室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原则上要选派能胜任该门课程讲授的教师代课。教师应按调课、代课、停课的实际课时补课,不得进行合班补课。
第十四条 多个专业合班上课的课程与《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准调课、代课、停课,特殊情况下,任课教师必须与相关的院(部)协商安排好补课计划,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所有补课事件必须于调课、代课、停课申请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各院(部)的领导和教学秘书有责任督促教师及时补课。
第十六条 所有即将发生的调课、代课、停课事件,由学生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及时、准确地将变更后的教学安排通知到有关教师和班级。
第十六条 对因教学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教学等原因申请调课、代课、停课事件,应首先解决教学设施维修问题。确因无法解决而影响教学者,须由主管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后,方可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停课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对调课、代课、停课的检查
第十八条 各院(部)要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各院(部)内的调课、代课和停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课、代课、停课较多,需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教务处结合教学检查对各院(部)内调课、代课、停课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院(部)报送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停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停课申请表.docx
2:《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代课、停课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