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常用党务工作规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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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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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它基层单位建立的党的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一)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规定

1、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的确定

按照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而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2、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5)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党员人数比较多,为便于开展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1521人,常务委员57人。

3、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

按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以上规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具体作如下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党的委员会、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四年的任期。

2)党支部委员会(不含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乡镇党的委员会、城市街道党的委员会、县(区)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的任期。

3)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执行二年的任期。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审批程序

1、向上级党委提出书面报告

新建或调整合并的单位要向上级党委提出设立或调整基层党组织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目前本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

2)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形式、理由,以及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包括代表名额、人员比例及选举办法等)、党员大会的时间;

4)说明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预备人选名单;

5)其它需要说明或请示的问题。

2、上级党委做好审批工作

上级党委根据党的基层组织设置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审查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设置形式是否合理,下设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人数和预备人选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如不符合,提出调整意见,并下发批文。批文内容通常包括:

1)组织设置的形式;

2)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

3)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组成名额;

4)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副书记预备人选。

3、选举新的委员会

1)新设立或调整的单位要按上级党委批复的要求,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工作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

2)如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委任命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成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选举。

4、上报选举结果

按照有关规定,新产生的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在选举结束后的一周内,将选举结果和有关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报告通常要求一式五份。报告内容包括:

1)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

2)当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及得票数;

3)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4)上级党委原则同意的预备人选落选名单及得票数;

5)如当选人数少于上级党委批准的配备职数,应予说明;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简化手续,对选举结果的报批,通常采取:如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与上级党委原则同意的预备人选一致,则报上级党委和组织部备案即可。如有不一致的人员或不提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同时补报任职呈报表和有关考察材料一式五份,由上级党委或组织部审批。

5、上级党委审批选举结果,并下发批文

1)上级党委根据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召开党委会审查选举工作程序、办法以及选举结果、正副书记和委员当选情况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

2)讨论决定并下发批文,批准新设立的基层党组织正副书记名单。

3)如发现在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或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上级党委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并给予违纪者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党纪处分。

6、审批单位在下发批文的同时,应及时将批文和新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分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职责

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各自的特点出发,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努力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按照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有八项: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的设置应根据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多少和工作需要确定。委员人数少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增设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如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妇女委员、保卫委员等。其主要职责:

1.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收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2.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3)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

5)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3.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党内外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

3)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4)指导本单位的群众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4.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守党规党法的自觉性。

2)及时发现、表彰模范遵守党纪、执行《准则》的党员或党小组。

3)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执行《准则》、遵守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4)调查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5)受理党员的申诉和对党员干部的控告;考察了解被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给予教育和帮助。

6)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三、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项制度。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办法。目的是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评议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各单位可以根据以上原则要求,结合形势和自身的工作实际,每年确定突出重点的具体评议内容。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评议方法要简便易行,时间要相对集中。整个评议工作一般分学习教育、自我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进行。

1.制订工作方案

1)党委通过调查研究,制订出工作方案,用于指导下属党组织开展评议工作。工作方案的内容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来确定,一般包括: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评议的方法和步骤,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形式等。

2)工作方案经党委决定后,要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并布置到下属党组织,以便贯彻执行。

3)党支部接到党委的工作方案后,要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并对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初步分析,对评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对象做到心中有数。

2.召开党员大会动员

1)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传达党委评议工作方案,讲清评议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方法步骤;提出本支部评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评议各个步骤工作的具体安排;动员党员积极主动参加评议活动,讲清党员是否参加评议是作为衡量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2)对长期外出未能参加大会的党员,支部在会后要设法通知到本人,要求他们回来参加评议活动。

3.党员标准教育

1)召开支委会议,根据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确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在教育的过程中,支委一班人还要注意收集党员的思想动态和反映,了解教育后已经解决的问题,还存在哪些问题。经过分析,及时调整充实教育内容,改正教育方法,使教育更有针对性,真正收到实效。

2)有选择地上好几个党课,并组织好课后讨论,把民主评议党员与轮训党员工作结合起来。

3)根据教育内容的需要,组织报告会,现场参观等形象化的教育活动。进行这种活动要有目的、有选择地进行。活动后,要组织讨论,交流感受体会。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小结党员标准教育阶段的工作;进行转入评议阶段的动员;布置党员进行个人总结。

4.自我总结

1)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2)支委分头检查党员自我总结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看党员是否抓准自己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是否有正确的态度和认识。

5.党员自评

自评一般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按照先评干部党员,后评一般党员的顺序进行。自评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

2)对自己存在的缺点、错误做自我批评;

3)按合格、不合格等档次,对自己做出客观的鉴定;

4)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6.党员互评

1)召开党员大会动员,反复讲清评议的意义、做法,要求党员在评议中开展认真而正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2)把党员的现实表现逐个摆上桌面,面对面进行评议;

3)具备条件的,可进行党员问卷测评,供支部对党员进行综合评议时参考;

4)对互评中暴露出来的违纪问题,组织人员调查落实。

党员互评是整个评议工作的中心环节,要精心组织,使互评做到“既要评得起,又要评得准。”要注意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帮助党员消除思想顾虑,大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要与人为善,实事求是,允许被批评的同志进行申辩,形成良好的批评气氛。互评的时间要相对集中,不宜拖得过长。

7.组织考察

党员互评结束后,支委会需要做如下几项工作:

1)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逐个分析,统一看法,形成综合意见。

2)确定优秀党员名单,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名单和初步处理意见。

3)支部向党委汇报评议阶段的工作及优秀党员名单、不合格党员名单和处理意见。

4)支部把综合意见转告党员本人。

8.表彰和处理

党支部召开大会,依次进行如下几项议程:

1)对评出来的好党员,进行表扬;

2)提出优秀党员名单,说明他们的主要事迹,交由大会表决通过;

3)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通报他们的主要问题及支委会的处理意见;

4)党员对支委会的处理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处理对象做自我批评和说明、申辩;

5)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支部大会后,支部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审批。优秀党员要报事迹材料和支部意见。不合格党员材料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不合格的主要事实及支部的处理意见。党委批复后,支委应分头找处理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对处理出党的人,要鼓励帮助他们做个好公民。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要提出整改内容和要求,帮助他们制定整改措施。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公布党委的批复。

9.工作总结

1)召开支委会议:支委过好民主生活;对评议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是评议工作概况及基本估计,基本经验及收效,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汇报。

2)做好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的归档工作。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的处理,一般做法是:评出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授予称号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入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不存入本人档案,一般可在本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切实加强对评议工作的领导。首先,要解决支委会一班人对评议工作的认识。有针对性地解决支委会成员中阻碍做好评议工作的思想认识,明确各个支部委员在评议活动中的责任,充分调动一班人对此项工作的热情。其次,要随时掌握评议活动情况,根据实际适时提出具体要求或调整活动安排。再次,要引导支委会一班人带头参加评议,为普通党员做出好样子。

2.评议活动中要自始至终做好思想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进行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对每一个党员作出评价。这在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党员或群众与党员干部之间,往往会产生一些思想问题和矛盾,如不及时解决和疏导,就不能保证评议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会产生不良后果。为此,应要求支部委员及党员骨干,时刻注意发现问题,运用各种形式,不失时机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评议活动的顺利进行。

3.评议活动要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所谓从严,就是认真按党章办事,认真按党的规定办事,认真按党的制度办事。民主评议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引导每一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认真检查自己和评议别人在思想、言论、行动上表现,衡量一下是否合格,是否起到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起的作用。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一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衡量,不合格就是不合格,绝不能迁就照顾。一经认定,就要妥善而又坚决地处理。

4.评议中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是搞好民主评议党员的中心环节。民主评议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过程。因此,在评议工作中,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党员提高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自觉性,以保证评议活动的质量。

5.严格履行规定手续,认真做好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限期改正”适用于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本身不是党纪处分。因此,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四、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

建立和健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民主生活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搞好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力的重要措施。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提高“一班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进相互之间的团结,改进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提高领导水平和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一月底以前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一)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1.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其它重要问题。

2.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和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上级党组织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提出要求。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做法:

1.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会议日程和列席对象;就中心议题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归纳整理,提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生活会日期、中心议题等,请求派员参加会议;将会议的内容、要求、议程、时间和地点通知出席人员,让他们明确会议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并做好准备;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2.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要用生活会专用记录本专人完整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成员围绕议题要求发言,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集体和个人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3.做好会后的工作。

制定并公布集体和个人的整改措施,交党内外群众监督执行;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将生活会情况报告、原始记录、群众意见综合材料按规定报送上级党组织;定期检查整改情况。

(三)民主生活会的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由上级党委、纪委负责检查、督促。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指导,受理有关民主生活会的请示;根据情况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提出指导意见。上级党组织要派员参加和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审议生活会有关材料,召集参加下级生活会的同志交换意见,评估生活会的质量,将生活会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整理,送领导参阅。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情况检查通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级党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好的表扬,整改不力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帮助。

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应注意的问题

1.每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必须有针对性,着重解决思想认识方面的一、二个突出问题,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2.班长要带好头和一班人思想见面,每个成员都应开诚布公,坦诚相见,勇于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不可互相戒备,有话当面不讲,不交换意见,不交流思想。

3.与会人员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避免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或闹无原则纠纷。批评要注意事实依据,要与人为善,对待批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只有这样,民主生活会才能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4.要把正常的民主生活会与专题民主生活会区别开来,不能用专题民主生活会代替正常的民主生活会。

五、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招工、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方或单位时,经党组织同意,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新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措施。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规定

1.在不同范围内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规定

1)同一党委下属的非独立支部间党员的调动,不必转移组织关系。但对该党员的党员卡片,党委组织委员要及时进行相应的更改。

2)在县(市、区)的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农场、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3)在市(地)的范围内,市(地)属的局(处)以及相当于处级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4)在省的范围内,市、县党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市(地)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省直部、委、办、厅、局和相当地厅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省的司局级以上单位党委、机关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学制在两年以上的省属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5)在全国范围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和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解放军师(旅)以上的政治部组织部门,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政治部组织部、局直属机关党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外出做工、脱产学习、招聘、在人才流动中、退(离)休后转移组织关系的规定

1)党员做短期合同工、临时工的一般不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如果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应由原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如果工作时间较长,应按有关程序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如果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但地点不固定,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2)党员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时间又比较长的,一般都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的党员临时外出学习,时间不长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可不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由单位党组织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

3)党员被招聘到别单位工作,离开原单位党组织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按有关程序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用工单位党组织。合同期满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同时由用工单位党组织给这些党员写一书面鉴定材料。招聘时间不足一年的,由原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编入用工单位党支部参加活动。被聘用党员每季度或半年,应自觉向原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思想和工作情况。

4)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只要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5)党员退(离)休后易地安置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按有关程序办理组织转移手续;就地安置并为原单位管理的退(离)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应仍留原单位。

3.党员出国留学、劳务和派赴港澳工作转移组织关系的规定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党员,出国前在其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保存,有关派出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留学人员党员情况登记表,加盖部门党组织印章后,通过外交部门信使队转我有关驻外使(领事)馆党委,并抄送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备案。

2)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这些人不转移组织关系。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

3)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由县以上组织部直接转往中央有关派遣部门,经派遣部门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自行接转,或将正式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党员证明信;不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接转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

4)派赴港澳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市、县(市)委组织部,在省委组织部批准该党员派赴港澳工作后,直接与省委有关部门办理相互接转手续。

4.破产企业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规定

根据《汕头市加强破产企业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破产企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破产企业党组织及其上级党组织在酝酿企业破产时应根据党员分流的不同情况,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破产企业的党员已再就业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往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如新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往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工作单位未落实的,组织关系转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行政关系挂靠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的,组织关系可转往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破产企业的离休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往上一级主管单位党组织,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则转往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离休、退休或退职党员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3)因处理破产善后工作而需留守的党员,由原企业上一级单位党组织管理。党员在三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

4)破产企业党组织及其上级党委应积极主动地和党员户口所在地、党员新的工作单位或有关单位党组织联系,协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事宜。党员户口所在地及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破产企业党员的管理工作,使每个党员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5)任何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破产企业党员按照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如有此类情况,被拒绝接收组织关系的党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上级有关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协调或查处,以保障党员的权利。

6)接收破产企业党员的党组织,应及时将转入的党员编入有关党支部或党小组,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转入党员数量较多的也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帮助他们建立健全正常的党组织生活制度。

7)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转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已办妥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各项任务。

8)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组织关系转出后超过6个月不转入新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应按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9)各区县(市)、市直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应将转出(转入)组织关系的破产企业党员进行造册统计,并于年终报上级党委组织部。

10)对于经批准关闭的企业党员和已一次性领取职工安置费用的下岗党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参照上述办法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管理工作。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程序

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移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或迁居地(单位)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单位(地区)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再由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总支)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5.局(处)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设党委(总支)的,应由其隶属机关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转递党员的组织关系。

(三)转移党组织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1.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由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的,证明应写明转出原因、去向,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党费交至何月份。党支部书记应在证明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各级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加盖公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3.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上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定为七天、十天、半个月、一个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转者,介绍信自行作废。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如果党员成批调离本单位或调入新单位,可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另附名单,所附名单要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

4.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员或机要邮政传递。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党员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实属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通知转入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

六、党费收缴应注意的问题

1.党费应由党员本人按时亲自向所在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向党支部)缴纳,除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外,不能让别人代交,不能提前或拖后交,也不能由财务人员直接从党员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党小组长收纳党费后,应于当月上交党支部组织委员。党小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收到党费后要填好党费证,同时还要填写支部(小组)收缴党费存根表。

3.党支部组织委员收纳党费后于当月汇总上缴党总支(没设党总支的上缴党委),党总支收缴支部党费时要填写当月党员缴纳党费登记表,除填写每位党员姓名及所交党费金额外,要在表中列明本总支党员总人数、本月未缴党费人数、本月缴党费人数、补缴党费人数和收纳党费总金额。党总支收纳所属党支部党费后于当月上缴党委,并注明将这些党费上缴党委的时间。基层党委应按规定将党费上缴到系统直属机关党委。

4.支部、总支和党委上下级之间要定期核对党费收缴情况,一般是每月核对一次。对于不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要及时了解原因,属党性观念不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缴纳党费的,要按党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5.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应逐季将当季党员缴纳的党费,通过指定的银行上交市直属机关工委党费专用帐户,并填写上缴党费报告单一式二份同时上报,上缴党费的时间应在每季度的季末。

6.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每半年要与各系统直属机关党委核对一次党费收缴金额数,并对各系统机关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表彰先进,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正的要求。

资料来源:汕头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常用党务工作规程》(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