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学院党建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人文社科系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次数:1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二、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重视系里党组织建设。系总支能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定期进行党支部改选,特别是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政治素质要好,群众威信高,热心于党的工作。支委会团结、协调,认真做好党支部工作。注意抓好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问题,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积极开展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条  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以提高素质和增强党性为目标,紧紧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积极探索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办法。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思想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重点突出,特别重视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三、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党支部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学习。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提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形势与任务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党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积极参与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第十二条 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要开好每学期一次的以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好每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在以上活动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弘扬正气,克服不足,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支部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严格党员管理,增强党性观念。党支部活动要严格考勤,认真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员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者,必须于事前正式请假,重要内容事后要设法补上。

 党员外出半月以上一定要向党支部报告,长期外出、流动性大的党员,在外期间每学期至少与党支部联系一次,汇报情况。

 党支部要教育党员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并及时将本支部的党费上交党委或总支。

 党支部要根据需要,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党支部对三次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在外流动人员半年不与支部联系)、三个月

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

交纳党费和不接受党组织分配的任务的党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予以自动脱党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方针,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发展党员的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坚持质量第一,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比例。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环节上,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他们逐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加深对党的认识。要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并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要研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严格考察他们的条件,尤其要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认真开好发展会,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把好“入口”关,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同时要严把转正关,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要求预备党员三个月一次口头思想汇报、半年一次书面思想汇报,使他们更好地接受党的教育和党内生活的锻炼,全面提高素质。对合格的预备党员要按时讨论转正。

 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是组织发展工作的重点,尤其要重视在青年学术骨干和管理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建立党员联系青年学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的制度,主动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负责组织本单位群众的政治学习。群众的政治学习,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引导群众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的方法组织群众学习,把群众的积极性和注意力引导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上来。

第四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九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末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属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党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