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复审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汕头市引进博(硕)士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重视和关心人才的切身利益,有效解决我院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短期住房困难,切实合理利用学院房产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指为我院新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学院人才公寓中可用于周转的成套居住房、单间和集体宿舍。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安排体现以人为本、兼顾学院房源的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周转住房只租不售。

第四条  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对人才公寓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租住条件和配置标准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条件

以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我院,且在汕头市中心城区无自住房的人员,包括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硕)士和符合汕职院党办〔20211 号文要求的特设岗位人才,可提出申请(入职一年内申请有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各类人员租赁人才公寓的标准:

(一)夫妻双方同为我院新引入高层次人才,其中一方为特设岗位人才,或博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可申请套房;

(二)特设岗位人才、博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可申请单间;

(三)其他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租期、租金

第七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

租住人必须按照人才公寓租赁协议签订的期限租住,租赁期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租住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人事处、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金

  根据汕价〔200949号和汕房改〔20091号的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标准,人才公寓的租金按月均2.34/平方米的标准租金执行,续租期按月均5.90/平方米的成本租金执行,由计划财务处从租住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租住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按1个月计收。如不按期交纳,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人才公寓。

第四章  调配及程序

    第九条  人才公寓申请程序

    ()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第六条人才公寓调配标准,公布可供申请的现有房源情况;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提交给人事处。

   (三)人事处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入住顺序排序(房源不足时,需进行入住顺序排序);

()申请人的入住资格及入住排序公示;

()学院办公会议审定;

()审定后人事处会同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入住房屋(无法直接确定时,进行现场抽签,按抽签号确定入住房屋);

()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与租住人签订《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附件2)。

第十条入住排序计算标准

按照《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顺序综合评分表》进行计分,对申请人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顺序综合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得分

备注

类别指标

特设岗位型人才

专业群建设带头人

90

申请人符合多项的,按最高项积分,不累计计算。

专业建设带头人(A类)

80

专业建设带头人(B类)

70

课程建设带头人

60

专业领军人才

90

教学团队带头人

70

教学成果奖主持人

70

教学名师

70

竞赛优秀指导教师

70

职称型

人才

正高职称

80

副高职称

60

中级职称

53

学历型

人才

博士后

70

博士

65

硕士

55

本科

50

辅助指标

到岗时长

在学院工作时长,每月1

最高12

 

加分指标

户籍情况

已在汕头市落户的

5

 

配偶情况

配偶在汕头工作

5

 


注: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人才可累积加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续租和退房手续

   (一)合同期满,如需继续租住者,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填写续租申请表(附件3),申请通过后签订续租协议(附件4)。申请未获批准的,租住人应当于租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人才公寓。

   (二)迁出人才公寓时,租住人须到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人才公寓退房表(附件5),并结清该房屋的水、电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做好房间清洁、垃圾清运。经验收合格后,学院将全额退还入住保证金(不计息)。从办妥退房手续的下个月起,停止交纳租金。

   (三)属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应退房或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人才公寓情况的,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书面发放退房通知。租住人应当于书面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人才公寓,对逾期不退者,按第十九条论处。

   (四)本人因长期挂职(出国、出差等)满一年以上者,应在挂职(出国、出差等)前办理人才公寓退租手续,结算房租,将房屋交还学院。出国(出差)返校后,再重新申办人才公寓租住事宜。拒不退房者,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人才公寓或按照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二条  学院无人才公寓房源时,由教职工自行解决住房。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为学院人才公寓,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住房管理职能部门。住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租住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凡租住人才公寓的教职工,必须与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附件2),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租住人应严格遵守学院或小区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  属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应退房或其他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人才公寓情况的,因租住人的各种原因导致住房回收未果的,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暂停该租住人所在部门的新申请租住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租住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人才公寓进行装饰、装修。若租住人需对租住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租住人自理,迁出时租住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租住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学院将扣除其全额入住保证金,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租住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人才公寓:

   (一)租赁期满,未办理续租的;

   (二)累计租赁期满的;

   (三)已与学院解除人事关系的;

   (四)教职工及配偶已在汕头市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的;

   (五)教职工及配偶已在汕头市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且在所购房屋交付满六个月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学院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人才公寓:

(一)不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用、管理费用的;

   (二)擅自占用租房,不服从学院调配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退还原住房,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四)非本人及配偶居住的;

   (五)在人才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的;

   (六)无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空置房屋的;

   (七)有未经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进行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户外乱搭盖,楼道乱堆杂物等行为的;

   (八)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财物的拒不赔偿的;

   (九)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租住人所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住房管理部门做好退房工作。属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应退房或其他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人才公寓情况的,学院将发放退房通知,租住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人才公寓,否则,从书面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按3倍租金收取,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在工资收入中扣除,直至搬出为止,不予退还保证金;逾期3个月未退还的,视其情节给予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全院通报批评;逾期6个月未退还的,移交纪检室处理,学院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租住学院人才公寓的人员资格必须重新审核,凡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情况之一者,须办理退房手续,无条件搬离原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其人才公寓资格,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才公寓申请人员隐瞒实情和管理部门的营私舞弊行为,教职工可向学院人事处、纪检室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