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及外出考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人事处复审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10

为规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及外出考察工作的管理,本着节约经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学院因公出差、公派外出培训及外出考察的教职工。

第二条  审批流程

(一)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外出人员。上级要求参加的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指派人员参加;学术性会议的经费来源为个人负责的,获得校外科研经费资助的,申请人持会议通知,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院领导批准后出席;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学术性会议和培训一般不予支持参加。

(二)填写审批表。出差前,出差人需认真填写《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差审批表》(见附表),在人事处邮箱自行下载使用(人事处公共邮箱:szyrsc2015@126.com,密码:83582252)。《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人事处(组织部)备案,一份自己留存(出差回来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时用)。未填写《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表》并经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出差和不给予报账。

(三)严格审批:

1.院领导(纪委书记、副院长)出差,须事前报请学院主要领导(院长、党委书记)批准。

2.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除上级指令性要求参加的之外,应提前一周申请,出差时间在3天(含)以内的由分管(联系)部门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联系)部门院领导同意后报请学院院长批准。

3.中层部门副职出差,出差在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请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

4.副科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出差在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差3天以上至5天(含)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专任教师须同时报教务处或科研设备处)审批;出差6天(含)以上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人事处(专任教师须同时报教务处或科研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每人参加学术性会议、培训外出每年应控制在2次以内。每次因公出差人数应控制在1人以内,天数为3-5天,上级文件要求参加的按文件通知为准,学院组织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报销项目均需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援藏、援疆、被省、市直选调(抽调)到省直、市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差因故提前或延期,出差人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部门领导或分管(联系)部门院领导说明情况,并在《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表》上补充说明。

第七条  监察室要定期对本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表》.docx